所以她要确定加害人有没有违反女童意愿。
事实上我认为她着重的点没有错,因为刑法拟制未满14岁以下男女对于性自主的观念模糊,所以即使合意性交也要求处重刑,也就是俗称的准强奸罪。
你想想,合意性交还判那么重,是不是已经恶化行为人地位了,当然如果是强制的就更重。
所以,既然我们已经拟制14岁以下男女的性自主权需要保护,那对于他是不是强制性交本来就该更严格检视。
可惜当初以人废言,这个案件被沦为政治操作。“
喔喔,所以简单说,除了刑度上的差别─当初那家伙即使没有违背女童意愿,也本来就会被求处重刑了;更是在于适用222条或227条的差别─违反意愿会罚得更重!
所以其实邵燕玲在这个案件的意见,符合刑法严格审查的精神,其实并不是那么接近俗称恐龙法官的判决。
“所以我也不算强制性交或趁机性交啰。”
看着老师“夭鬼假细礼”(台语:饿鬼假客气)的抗辩,腰肢还不断扭动的傲娇神态,我也很配合地丢出这一句。
“哼,你还是算犯罪,不管是不是违反意愿─227条第一项,人家还未满14岁。”
老师双手食指指着自己的酒窝,娇嗔地说着。
靠,这大我7岁的欧巴桑竟然给我装可爱了起来。
啊啊啊,不行了啊。
...
[您的浏览器未开启 JavaScript,请点击加载完整內容...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