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被戚彦君无知的话语气乐了,“哈哈哈,戚彦君你还真是天真!这个世道,法律所规定的条条框框就是为我们这等无权无势的屁民设定的,对当权者毫无妨碍。就拿通奸罪来说吧,新中国一成立,刚夺取政权不久的无产阶级革命者就讨论着取消通奸罪。当时有很多得益者急吼吼地闹离婚,抛弃为自己生养儿女的黄脸婆,另寻新欢。说是砸烂封建家长制和包办婚姻,提倡婚姻自由,这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成果体现。
到了改革开放的年代,通奸罪彻底取消,只能以道德观念和社会舆论来约束当事人,法律对通奸、出轨几乎毫无作为。但是作为西方文明代表的美国,很多州还保留着通奸罪,中国的近邻韩国也保留着,台湾那边也没有撤销。为什么会这样,你好好想想吧。
现在打离婚官司、分割家庭财产时,出轨的取证限定要使用合法手段取得才作数。非法取得的,哪怕是证据确凿,也不能作为审判断案的有效证据。甚至出轨的一方,在拆分家产和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上,只要没有合法的证据指控,出轨方的权益丝毫不受影响。从法律角度来讲,外遇一方并不一定会少分。无过错方虽然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,但这种赔偿也不会太多,最多只是意识意识而已。所以出轨的门槛低,付出的代价这么小,那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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